国家赔偿是征收拆迁案件中经常涉及的问题
一旦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下一步就要面临国家赔偿了。虽然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往往被诟病为“国家不赔法”,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国家赔偿也是被征收人不得不选择的路径。那么在如此“高门槛”的国家赔偿框架下,怎样才能尽可能的增加自己所能拿到的赔偿金额呢?
1.早做准备,固定证据
不能否认有很多强拆是发生在当事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的,强拆现场取证会遭遇各种各样的现实障碍,极少有行政机关允许当事人自由取证的,尤其是在违法强拆中。实际上,早作准备也是可以做到的。大部分强拆发生之前,当事人会收到来自行政机关的“信号”,得知强拆很有可能要发生了,那么就完全可以抓住这段“自由”时间进行较为充分的准备工作。对于建筑本身而言,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评估测量结果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也可以说是最低标准。如果不认可重置成新价款,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所得评估价款也可为法官自由裁量评判参考;对于物品而言,将屋里屋外各种装潢、陈设进行整体拍照、录像,虽然没法证明这就是强拆当天的情景,起码可以在主张赔偿时让法庭做个参考,增加判断依据和可信度。且结合2018年宣判的许水云案等行政赔偿案件来看,对于室内物品和房屋价值损失在双方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将依据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酌情确定,这无疑为大家的依法维权提升了不少信心。
2.搜罗各类票据,为赔偿提供直接证据
损失的计算依据是什么?这显然不是凭当事人口头说明就能得到认可的,也不是参照物品的市场价就可以确定的。因此,需要当事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如果是自行建房的可以提供购买建筑、装修材料的合同、收据、发票;雇用建筑公司或个人建设的合同、付费票据。物品方面可以提供购买物品的收据。以上材料均可以作为法庭判断损失的关键的和基本的证据,折旧或升值另行衡量。而如果基础性证据都没有,就不存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征收人”这一说了。
3.提供经济收入证明,侧面证明物品存在与其价值的真实性
有很多当事人苦于找不到证据,也清楚很难让法庭判决行政机关出钱赔付,也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心想“反正都砸里面了,对方也没取证,谁也不知道有什么,我为什么不多报点,报高价,兴许法官能支持呢”,这样就开始“制造损失”,把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贵重之物,如拍卖所得古董、祖传珍贵玉器古玩字画等等一股脑儿加进去,都算作自己的损失。其实,法官只需要询问被征收人工作、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就已经心中有数了,虽然事不绝对,但对于一个人均月收入5000元的家庭,拥有几百万的珍贵财物显然是不现实、不合理的。而对于提供真实损失清单的当事人而言,提供自己的经济收入证明,反而可以证明其有购买能力,侧面印证其财物的真实性和价值。因此,对于后者,提供这类证明是可以增加说服力的。
4.合理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让行政机关来证明你的损失
现行行政诉讼法有一条著名的举证责任倒置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很多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拆除程序严重违法,既不通知当事人到场,也不将物品清出妥善保管,不制作财物交接清单,不进行现场拍摄录像,也不允许当事人进场自行取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显然是无法提供损失证据的。此时就应该由行政机关举证,如果行政机关也无法证明其损失,那么法院就不能完全以原告不能证明其损失而不予支持其赔偿请求了,而是要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生活经验和基础性证据酌情确定。
5.违建尽量争取建筑材料赔偿
对于很多以拆违名义进行的强拆,在申请行政赔偿时经常会遭遇“违建不赔”的法律障碍,一些地区的法院是一律不支持违法建设本身的任何赔偿请求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案件存在可赔偿建筑材料的判例,这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个福音。虽然金额不多,但是聊胜于无。因此,此前提到的关于购买建材、装修以及其他建造相关花费合同、票据就可以成为赔偿的直接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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