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日常执法监管,《意见》明确
①执法监察重心将下移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所“前沿哨所”作用,强化基层执法;
②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遥感监测、执法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核查;
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巡查等工作;
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或限期改正,及时制止;拒不停止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抄告相关部门、向社会通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哪些情况属于宅基地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3、建住宅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
5、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6、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7、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
8、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行为。
哪些情况属于违法占用耕地?
1、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
2、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
3、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
4、改作他用,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5、国家建设的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其他违法用地行为
1、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2、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4、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5、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6、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7、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8、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9、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0、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11、违反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1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13、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14、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1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16、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行为。
在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纠纷律师,律师会利用有效的法律法规,让违法“征地拆迁”者无处遁形,为您在征地拆迁维权中早日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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