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补偿安置协议规定内容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由此可知,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应包含如下内容:(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2)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屋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楼层、装修及周边环境等;(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4)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5)补偿费用,包括搬迁补偿费,过度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期间的补偿费;(6)搬迁期限或过渡期限;(7)违约责任,指违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约定各方承担的法律后果;(8)其他内容,即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与房屋拆迁补偿有关的其他内容。尤其是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费用、给付方式及时间、补偿房屋的交付时间和过渡期的安置问题,这些都关系到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是对征收方的一种约束,也是被征收人权益保护的一种体现。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要严格按照协议所约定的内容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未按照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务必在签订协议时多加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增加维权成本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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