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拆迁指挥部拆你的房子合法?这么认为就错了
拆迁工作中,时不时看到一些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成员都是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在一些拆迁现场,我们也会看到这些人在指挥拆迁工作。
房子被拆了,居然不知道谁动的手
该省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告知李某等1余人的房屋被列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2005年12月14日,拆迁办的人员用挖掘机将他们的房屋强行折除,屋内财产损毁严重。
自己居住十几年的房子,说推就给推倒了,补偿都还没谈妥呢!
强拆时现有的视频资料、照片及报警电话只证实其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由当地政府实施,当然职能部门也否认对房屋采取过拆除行为。
据此,一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二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在此情形之下,李某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指挥部不具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无权拆你家房子
事后在法庭上,大家得知拆迁行为由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组织实施。
事实上,指挥部、办公室等机构是上级审批组建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对以该指挥部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后果应由上级承担。
最终,该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对李某等10余人房屋的拆除行为,被视为地方上级实施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当事人没有证据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均属不当。最终最高院撤销了原一、二审裁定并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实践中,某些地区为适应快速的经济发展与改革需要,与被拆迁人直接接触的大多是“拆除违建指挥部”、“旧城改造指挥部”、“征收指挥部”等各种临时性机构,日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偶尔会发生违法强拆的行为。
一旦出了问题,当事人很难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与行政主体发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也就是本案中原告只证实其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由谁组织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正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显得尤为重要,临时性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组建该机构的上级承担。
知道这个常识之后,大家再遇到类似问题心里有数了吧,只要知道自己的行为被侵犯,就立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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