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征地拆迁中,村委会侵权,村民如何救济?

时间:2020-08-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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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归所有者所有,与家庭人口数量没有关系。但除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需要参考是否为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之外,安置补助费作为对被征收土地上农业人口的安置,是按照“人头数”来计算的,家庭人口越多,补偿越多。征地实践中,为了客观公正起见,被安置人口数量的确定往往会由村委会预先设定一个期限,截止时间以后产生的新成员不作为安置人员享受补偿,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期限设置合法吗?期限后出生的人民就不是本村村民,不享受村民待遇了吗?

吴卯冬(化名)、吴卯春(化名)、吴卯夏(化名)、分别出生于2012年1月、3月、7月,三人属于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桥亭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11年12月13日,桥亭六组与新城镇政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并于同日公布分配人口,确定分配人口的截止时间是2011年12月13日零时。

2012年7月20日,桥亭六组以户为代表召开村民会议,80%的户代表赞成以2011年12月13日零时止确定土地补偿款分配人口并形成决议,同年7月28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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