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到了法庭应该告谁?

时间:2020-08-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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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被拆迁人对违法征地进行法律维权一般方式为申请信息公开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师接待过的多位当事人曾经自己维权,自己诉讼,但是多次诉讼最终还是败诉,经过了解,不是维权方向搞错就是到了法庭不知道告谁,或者告的人告错了,中师整理相关资料,告诉,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到了法庭应该告谁。

关注我们的人可以经常看到我们的开庭公告和胜诉公告,被告方有省人民政府、市政府、县区政府、还有镇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甚至还有村委会和街道办等等政府行政部门,那么,究竟是为什么,会告这些部门呢?中师要提醒大家,在正常的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法律规定的征收部门应该是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像其它行政部门或村委会街道办的诉讼主体是在其违法征收,所以,在征地拆迁维权中,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征地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起诉的对象是实施土地征收的相关部门,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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