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延长试用期,以达到试用期的法定最高限呢?

时间:2020-08-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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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但该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延长试用期,以达到试用期的法定最高限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便彻底终结了这种做法的可能性,即法律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法定最高限没有达到,也不能延长试用期,一旦延长,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只能一次约定直接到达法定最高限,若劳动者表现良好,可以缩短试用期(对劳动者有利),但是决不能延长试用期,即使劳动者同意延长,该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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