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什么?
时间:2020-08-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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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9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包含知识产权本身;(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与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在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计算;(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为夫妻共同财产;(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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