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以学校设施为抵押就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0-08-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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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公立学校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且担保法中明确规定了这类单位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因此公立学校以学校设施为抵押就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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