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0-08-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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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系用于企业而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在不认定是职务行为的情况下,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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