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册丢失导致未经清算的,股东应否对公司所欠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时间:2020-08-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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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区别情况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20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综上,如果是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账册丢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则应对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因他们的过错造成公司账册丢失,即使无法进行清算的,也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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