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处理个人事务,离婚时是否可要求返还?
时间:2020-08-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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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中一方向另一方出借款项以处理个人事务或开展经营活动,离婚时给付一方是否可以凭借条要求借款方返还?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法律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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