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查出艾滋病,检查机构未告知患者伴侣致其感染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时间:2020-08-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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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根据该规定,若在一般疾病检查中,医护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不得故意泄露、公开传播。但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而婚检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故在男女双方进行婚检时应视为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合同中允许医疗机构将不能正常过性生活和生育困难的相应疾病告知对方,以便对方知情后再选择是否结婚。因此,若婚检机构在婚检出艾滋病后未告知伴侣对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患者在明知其有艾滋病而未告知伴侣仍然选择结婚并导致其患病的,其主观恶意明显,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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