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应以谁为被告?
时间:2020-08-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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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是医疗机构,而非实施具体诊疗行为的医务人员。若患者未在医疗机构挂号,而是在医疗机构之外私下找医生看病发生医疗纠纷的,则该医生的诊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此种情形下被告为医生个人。对于非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由该实施诊疗行为的具体人员承担责任。
医生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的,由发生医疗损害的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生其他执业的非当事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邀请医疗机构和受邀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的责任划分可以通过内部协议或协商解决。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既可以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或者将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血液提供机构与医疗机构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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