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忽悠,买受人该如何让维权?

时间:2020-09-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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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王某在广告中大肆宣传,本小区内风景优美,天鹅环绕、群鱼戏水。李某觉得这就是人间天堂,二话没说。就与王某签订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结果等到交房的时候,李某傻眼了,原来自己曾经觉得的人间天堂,如今却是人间地狱。于是一问开放商王某:群鱼戏水中的鱼呢?答曰:天鹅吃了。二问:天鹅环绕的天鹅呢?答曰:天鹅吃饱飞走了。那么,作为购房人的李某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律师分析;在谈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区分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所谓的要约指的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做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诱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邀约邀请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意义。
商业广告既有可能构成要约,也可能构成要约邀请,对于一般的商业广告的性质,如果内容明确具体,且表示愿意接受该约束的商业广告,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商品房广告,要构成要约,除了具备明确具体,愿受拘束的条件之外,还需要一个要件,即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对于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受要约人一旦与该发布广告的人订立合同,则广告内容即自动构成合同的条款,如果发布人未实现其在广告中的允诺,将构成违约。
本案中开发商王某明显构成违约,购房人李某既可以基于开发商违约,主张解除合同;也可以基于开放商欺诈,主张撤销合同。
律师提醒:现如今房价普遍较高,对于买房人来说,购房款也是一笔巨款,当自己需要买房的时候,可以找一个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下,不妨听听专业人士的意见,同时对于开发商有关的宣传资料,也应当予以保存,以免将来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的时候,却显得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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