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被征收时补偿款该给谁?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被征收时补偿款该给谁的问题一直困扰大家,笔者就这个问题简单的谈谈自己的看法,如有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征收条例》第2条: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由于我国不动产采取的登记主义模式,此时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仍然为出卖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虽说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了买卖,但是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补偿款应当给予出卖人。
但是房屋如果交付买受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仍旧将补偿款给付出卖人,如果出卖人转手将补偿款给予买受人还好,否则无形中加剧了买卖双方的矛盾。
所以,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异议,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随后将补偿款给付给买受人;或者对所有权权属有争议,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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