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
保证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并存两个债的关系,即主债关系与保证之债的关系。主债关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到期之次日计算。在保证诉讼时效起算后,就会形成主债诉讼时效、保证诉讼时效两者并存的局面。
1、主债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主债诉讼时效中止,意味着发生了主债权人无法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客观障碍,如不可抗力,其他障碍等。由于主债权人也是保证之债的债权人,故阻碍主债权行使的客观障碍,也同样阻碍保证权的行使。
因此,主债诉讼时效中止,无论是连带保证诉讼时效还是一般保证诉讼时效,均同时中止。
2、主债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诉讼时效随之中断,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在一般保证中,因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债权人不能直接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能直接引起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律为了避免主债诉讼时效尚在进行时,一般保证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形发生,必须将主债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行捆绑,故主债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诉讼时效随之中断。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因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关系,故主债权人可以随时行使主债权,使得主债诉讼时效中断;也可以随时行使保证权,使保证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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