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过世后,继承人如何继承代持股权?

时间:2020-09-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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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生前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口头协商,以A公司的名义为张某购买某银行的股份。张某以自己的B公司向A公司转账汇款435万元,用途载明为货款。A公司购买后,某银行给A公司出具了股权证。同时,A公司向张某出具证明:“张某委托A公司购买某银行股票贰佰万股。”

张某过世后,其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A公司所持某银行的股权归自己所有。某中院一审判决确认A公司名下的420万股某银行股份中的100万股系A公司代张某持有,但该院未直接确认100万股归继承人所有。上诉后,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解说:法院未确认代持股权归继承人所有,是因为只有在确认名义股东与被继承人的代持关系后,对应股权才可作为被继承人可供继承的财产范围,进而对该股权进行分割继承。一人也就是说,在继承人要求继承被代持股权时,应先代替被继承人向名义股东主张代持股权权利,证明被继承人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进而确认代持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代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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