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疲劳在家死亡,用工方是否要担责

时间:2020-09-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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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姑姑在蜜桔市场帮私人老板包装桔子,工作时间是早上8点到晚上6点,一天下来工资有120元,如果老板发货多的话,还要请一些临时工帮忙加晚班,工资是每小时15元,她白天工作已经非常的疲劳,由于老板给出的工资非常的诱人,她也不顾自己的身体条件同意加晚班,到第二天早上3点才做完,一天下来255元,她连续三天这样没日没夜的工作,终于由于体力不支,在家里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这位老板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南丰项某

答:由于你姑姑与用工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加上工资是日结的,所以你姑姑与用工方私人老板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受伤不属于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只能被认定为人身损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你姑姑是由于在用工方那里过度劳累导致的死亡,用工方应当对你姑姑的死亡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用工方应当考虑他所雇佣的人的身体状况,连续三天没有休息包装桔子作为一个普通人是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用工方是存在过错的,他对你姑姑的死亡应该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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