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自述”家暴求成功因证据不足常被法院驳回

时间:2020-09-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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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离婚率连续递增,据统计80后结婚3年内四成申请离婚。在审判实践,我们发现,在离婚诉讼中,许多原告尤其是80后女当事人,在起诉中经常将“被告对自己恶语相向,甚至殴打自己”、“被告性格暴躁,常因琐事殴打原告,用手打原告头部,用脚踢原告身体”等涉家暴因素作为增加自己离婚成功率的一个砝码。在最后的判决中,因为主张被告具有家庭的暴力的原告,常常因为在庭审过程中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导致法院驳回其离婚请求。为此,房山法院法官以案释法,结合法院审判实践给那些真的遭遇“家暴”的被害者提供合法维权途径:

案例一:80后白领自述“遭家暴”离婚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去年,80后女白领丽丽将老公王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起诉书中,丽丽说道“我与被告于2012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原形毕露,脾气非常暴躁。被告不仅不关系我、照顾家庭,还经常因琐事对我进行拳打脚踢。2013年底,我怀孕了,初期被告也曾经主动示好,改变自己。但是没过多久,他又恶习难改。2014年年初,因为一件小事,被告对我进行大吼大叫,继而变本加厉对我进行殴打,我多次求饶,他都置之不理。因为长期闷闷不乐,加上身体调理不好,后来我流产了。现在我们双方开始冷战分居至今,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起诉要求离婚。”

对于丽丽要求离婚的诉求,被告王海坚决不同意,王海说自己对丽丽是有感情的,自己脾气是有些不好,但可以改正。

法院为此主持调解,希望丽丽能给王海一次机会。对此,丽丽并不认可,认为自己长期遭受家暴,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也是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妥善处理矛盾,只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有所改善的。现王海表示愿意和好,且作出一定改正,丽丽亦应给对方和好的机会。关于丽丽坚持要求离婚,其虽陈述双方间存有矛盾并有纠纷,并以自己长期遭受家暴为由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其只有口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其离婚诉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丽丽离婚之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为感情破裂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就共有财产作出划分,经民政机关审核后就可以办理离婚,步骤简单、快捷;而诉讼离婚相对而言就比较繁琐,因为“感情破裂”这个标准很难把握,一般而言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除了符合“法定离婚”理由以外,法院不会判决离婚,给予双方机会修缮夫妻感情。为此,一些执意离婚的人为了能够一次性离婚,往往以符合“法定离婚理由”为由要求离婚,其中“家暴”就成了一个经常性的理由。然而,家暴由于取证、保存证据等都存在一定难度,往往原告方只能通过自述,而“自述”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难以使法官采纳,最后只能被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二:遭遇家暴报警求助法院取证判决离婚

今年三十出头的女子李红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李红陈述道“双方结婚后,被告长期对自己实施家暴,尤其是酒后更是经常拳打脚踢。被告还经常恐吓自己不能跟父母说,不然自己不会让他们好过等,让自己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2015年的一天,被告酒后无故对自己进行殴打,无奈自己报警进行求助。”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李红在起诉书后附上了自己被打的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

因为,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存在一定家暴的事实,法官为了让自己的“内心确认”得到进一步确定,先后去派出所进行调阅笔录、居委会进行实地走访,在派出所的笔录中被告明确表示自己对原告实施了家暴,且经常实施家暴;在居委会走访中居委会表示确是存在这种情况,原告还去居委会进行过求助。据此,法官认为这些已经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确是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形下,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实践中,遭遇家暴进行公权力求助的实例是非常少见的,上述案件可以说是一为数不多寻求公权力救济并成功的一个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仍然受到“举证难”、“取证难”以及“认定难”等现实因素制约,《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切实可行的法律保护,但是“最后一公里”仍需畅通。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以“家暴”为由要求离婚,需要自己加强取证、保存证据能力。受家暴的一方可以在遭遇家暴时报警,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断,并将报警记录、诊断证明进行保存……通过这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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