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专利减刑成为逃避惩罚的借口

时间:2020-09-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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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什么样的创造属于重大技术革新,“重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创新有没有实际价值?这些衡量标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操作细则。实际操作中只要通过了申请,获得了国家认证就可作为申请条件。

相比较于发明审查严格和审查期限长,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更快捷方便,更容易成为服刑人员首选。

《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除了具体限制的犯罪类型外,对减刑的适用还需要具体考虑悔改和改造表现,设置更为专业和清晰的细则标准,防止强制惩罚被别有用心的人给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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