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给别人有哪些误区?
时间:2020-10-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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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借贷诉讼有误解,尤其是出借款项的一方往往会认为只要借条在手,即便上了法庭也不怕,应该由借入方负责举证已经还钱。
实际上,借款双方都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出借人如果仅仅只有借条和转款凭证,而借入的一方认为已经偿还欠款,此时举证责任在于借入人;如果借入人提供证据证明完成还款义务后,出借人需要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否则在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常见的如借款被说成合作款的不是少数。
千万不要以为所有的借贷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即便借贷所有手续都齐全,如果是以下类型的借款将不被支持: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比如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的人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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