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销售业绩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

时间:2020-10-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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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销售业绩差为由,便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称职,但未对劳动者培训或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赔偿,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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