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0-10-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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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本身是合法的,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订立。如果发生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时,对泄漏的内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一个考察的重要指标就是用人单位有没有对这一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这个时候就这一秘密签订过保密协议的事实,就是印证商业秘密成立的一个重要证据。

即使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依法也不应当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具体的商业秘密范围,也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认。所以劳动者如果出于恶意侵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无需保密协议就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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