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女童致死二审改判死缓,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家属该如何救济?

时间:2020-10-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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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判决结果曝光后,舆论汹涌,几乎呈现一边倒的趋势,认为二审改判死缓,非常不合理。简单归纳了一下,主要有以下观点:
1、如果自首可以死缓,成了死刑犯罪分子逃避死刑的工具。
2、怀疑二审法官收钱徇私枉法的。
3、强奸女童,手段残暴、性质恶劣,必须判死刑。
4、之前通报是被抓住的,现在怎么变成自首了。
5、自首不足以抵消加重情节判死缓。
6、自首对侦破案件起了重要作用,太牵强,纯碎是为死缓找理由。

当然,大多数人义愤填膺,站在道德和朴素的杀人偿命的观点之上,鲜有真正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是否合理。

那么到底是否合理呢?其实我在今天的微博文章里也提出了质疑。我个人认为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1、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不是法定应当减刑的情形。可减可不减,考虑到其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应当判处死刑。
2、二审法院给出改判死缓的理由,认为自首对侦破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据此改判,理由太过牵强,明显不合理。本案是强奸致死案,被害人身上肯定有罪犯的精液,DNA提取很容易,真的很难吗?再者,案发的时间、地点,可以锁定是本村或邻村人所为,稍微排查就能找到嫌疑人。并非多么难以侦破的案件。按照广西高院逻辑,杀人犯如果有良好的反侦察能力,最后自首了,都可以比照这个判决免死了。
3、是否构成自首,因为没有看到卷宗,不好评价。但有网友指出,之前报道是公安询问后,被告人还对家属极其蛮横。后来知道瞒不住了去投案。还有的说是被抓获的。
4、二审以自首情节改判死缓,却严重忽略了被告人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形。强奸幼女、抢劫32元、用刀割伤女孩,从山上滚、水中浸泡、丢弃在山中,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个人认为,应该数罪并罚,判处死刑。自首无论如何也抵消不了法定应当加重处罚的情形。

讨论归讨论,毕竟是二审判决,根据我国的二审终审的审判体制,二审判决即生效。这对家属而言、对大众而言、对大多法律界人士而言,都是难以接受的判决。

那么,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可以扭转二审判决呢?家属应该怎么做呢?我个人认为,有四个途径:

1、被害人家属申诉。根据刑诉法第252条之规定,可以向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广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经审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审。向广西高院申诉,这显然是有难度的。当然,具体到本案,社会影响较大,如果构成"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最高法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审查期限一般3个月。如果被驳回,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然鹅,按照刑诉法第386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所以,即使通过院再审,改判死刑的难度也较大。所以,我建议最好向广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

2、根据刑诉法第254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个是最高法依职权提起抗诉,就要看会不会启动了

3、根据刑诉法第254条第三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理,直接启动难度较大。

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2条之队定,"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广西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最高检抗诉。

如果上面四种方法之一,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我相信,广西省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最高法有关部门不会看不到舆论,不会听不到民意和呼声,一定会依职权启动抗诉或提审审查,给女孩和家属一个公道,给普通大众一个合理的解释,给公平和正义做最好的注脚。

作为家属,后三种方法都是被动的。当务之急要做的就是,请律师马上向广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无论多么艰难,都要坚持到底。大众会支持你,我也会无条件支持你!

我始终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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