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店短秤近1斤店主被拘15天,如果商家欺骗消费者该怎样赔偿?

时间:2020-10-1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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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店短秤近1斤店主被拘15天】10月8日,网友曝在三亚遇“鬼秤”,2斤多海鲜称出3斤多。10月12日,媒体报道,天涯鲜管家海鲜零售店店员通过秤具作弊,使1.14公斤的海鲜变为1.61公斤。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店行为属于欺诈,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店主刘某某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海鲜导购员邓某某行政拘留15天。

 

网友热评:

1.现在到处都有短视频,做生意还是老实点,拍到是赖不掉的,和前些年不同了。

2.耍小聪明吃够了,必须严惩,最讨厌这种人。

3.三亚打击这种行为很值得称赞,如果游客都遇到这样情况来旅游的人会更少,而且常驻的人也没法安居乐业。

4.这次罚的可以,别看缺斤短两购买的人多了金额就高了,给执法人员点赞。

5. 这样就对了,否则没有了王法,一定严打这类坑蒙拐骗的行为,诚信经营还是要讲的。

 

今日学法:

 

一、如果商家欺骗消费者该怎样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欺诈消费者行为有那些?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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