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构成问题详解
本文主要讲述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构成,包括: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
首先,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如何适用附加刑?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后,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下面依次介绍这四类犯罪:
一、间谍罪规定在《刑法》第110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构成间谍主要注意三个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三种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实施三种行为之一的,成立本罪;实施三种行为的,也只能成立一罪,不能数罪并罚。
2、成立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事实。例如,行为人客观上参加了间谍组织,还要求其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
3、实施间谍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但需要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成立叛逃罪与间谍罪,数罪并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规定在《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几点需要注意:
1、“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而言,属于责任要素,只要行为人为了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即构成本罪;相对于非法提供行为而言,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只要行为人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即构成本罪(当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2、“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3、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并非对立关系,事实上,符合本罪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为特殊法条)
注意:
(1)对累犯的影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故在认定特殊累犯时,有犯罪性质的影响。
(2)认识错误问题: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但误以为对方是境内机构、组织、人员而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或者相反,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犯意转化问题: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或出于其他目的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犯罪方式问题: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规定在《刑法》第107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资助主体没有特殊限定,资助对象也没有限定。
资助行为是指向有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质,或者向犯罪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质。
本罪的资助行为不是帮助行为,而是正犯行为,故本罪的成立和既遂的认定都不要求他人实施了刑法第102条至105条规定的犯罪,只要行为实际造成了资助的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
如果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超出了资助行为的范围,与犯罪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策划、实施刑法第102条至105条规定的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四、叛逃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成立该罪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掌握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其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并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之一。而掌握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只要求行为人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之一,而且从重处罚。
2、关于罪数,叛逃之后又实施其他行为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例如:海关工作人员甲,被派往某国考察,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甲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在境外叛逃,构成叛逃罪;之后为境外组织提供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的行为,另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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