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的法律性质

时间:2020-10-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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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生借款的情形有两种,即,工作原因和非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借款常见于劳动者出差、办理某个特殊事项或作为劳动者日常业务中使用的备用金等。非工作原因一般与劳动者的工作无关,劳动者基于生活需要而向用人单位申请的个人借款。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借款实际系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履行劳动合同而向公司申请的借款。该类借款虽然在财务概念上称之为借款,但实际上是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代用人单位对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并不需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偿还该笔费用,只不过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劳动者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向用人单位交付支付过该笔款项的凭证或相关票据。
因此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申请的借款的行为所形成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借贷法律关系。即便如此,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用人单位的该类借款而拒不归还的,达到法定标准数额,构成职务侵占罪。即便未构成犯罪,劳动者拒不归还该笔费用的行为显然仍属于对用人单位财产权的侵害,劳动者应当将该笔费用依法偿付用人单位。基于以上原因,劳动者工作原因产生的借款属于劳动争议而非其他民事争议。
劳动者基于个人意愿非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申请的借款,该类款项并非为履行劳动合同而支付,且劳动者需要全额偿还用人单位(有的还会附带利息)。在该操作形式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该借款产生的纠纷与劳动者的履职行为无关,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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