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约定管辖法院可以任意吗?

时间:2020-10-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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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的组合方式,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约定管辖。那么,约定管辖协议该注意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约定管辖至少要注意两方面内容:
一是约定应当明确。当事人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写明约定管辖法院,如果约定模糊,产生歧义,不能明确指向特定法院,会导致约定无效的后果。
二是应当有管辖连接点。当事人约定管辖并不是任意管辖,应当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选在。
如果双方仅仅约定管辖法院,但是约定法院不属于双方的住所地法院,也不是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未在协议上注明合同签订地,此时约定管辖也会因为没有连接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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