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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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当地房管局办理了登记,张某要求实现房产的抵押权。但张某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时,被告知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为李某的,且登记时间早于开发企业,因此不能办理过户。经查,开发企业所持房产证是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在房管局登记办理的。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开发企业明知房产已由他人办理了房屋登记,又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存在明显过错;而房管局在为李某登记发证后,又为开发企业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造成“一房两证”,然后又对该房产进行抵押登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房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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