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是什么?违背中标通知书要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20-10-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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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法律效力。
那么,这里的法律效力如何理解?这就看招标通知书的性质。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需要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二是内容具体确定,三是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与之相对,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也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意思表示向要约人作出,二是同意要约,三是按期到达,因为迟到的承诺不是承诺。
可以看出,招标通知书不是需要受领的单方意思,也无须得到对方同意,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发出招标通知书30日内订立书面契约。
因此,属于双方当事人设定将来订立本约义务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如果一方违反招标通知书,另外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无法履行,还可以解除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并无主从关系,守约方可以直接根据预约合同要求赔偿履行利益。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违反预约的行为视为本约的缔约过失行为,因此损害赔偿限于信赖利益且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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