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金足额到位,应认定全部股东完成出资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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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金足额到位,股东出资责任已完成,所谓部分股东出资“不实”,应当视为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
【案情简介】
2005年,因拖欠借款10万元,建筑公司起诉制药公司,并诉请大学承担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工商档案显示制药公司1000万余元已足额到位,但有两份公司章程,分别显示大学投资部分256万余元,一为货币出资,一为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建筑公司据此认为大学出资不实。
【法院认为】
制药公司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工商档案中虽存在两份章程记载大学出资情况不一致问题,但该问题属于制药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问题,其既不影响大学的出资比例及股东资格,亦不产生制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能力减少的后果,故应认定大学投资已实际到位。判决制药公司清偿建筑公司借款10万元。
【来源】
陕西西安中院(2008)西民三终字第118号《公司注册资金足额到位的应认定全部股东已完成出资责任——西安市第三建筑公司诉西安西工大制药有限公司、西北工业大学借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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