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常见的处理原则有什么?
当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常见的处理原则如下: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优先。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次之。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的,应综合考虑各购房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顺序、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15.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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