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的主张如何处理呢?
违法强拆赔偿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表示,他们损失很多,但法院却判的很少,法院到底是怎么判的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中就当事人的损失仅是作了一个“直接损失”的表述,并未对直接损失作进一步明确细致的规范,特别是强拆所致的合理损失,在实务中更是难以认定,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当事人初步举证、法官酌定。效果有限。那么,在国家赔偿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的主张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基于前述规定,对于动产的损失,又可分为日常生活用品和非日产生活用品两大类;对于家电家具等合理的日常生活用品,在强拆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拆房屋内实际物品状况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当事人主张、在案证据以及运用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认定;对于珠宝、文物、黄金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宗财物,当事人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这些大宗财物在拆除现场客观存在以及各自具体价值,否则法院就会失去酌定之基础依据,不利于当事人的主张。
所以,当事人在遇到强拆时,应当及时止损,做好固定证据等工作;如此,即使出现了强拆情形,在事后国家赔偿过程中也可以为自己争取到优势地位,让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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