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房子被强拆了,没有提前告知,也没有任何手续或者文件,那么王先生可以获得赔偿吗?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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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强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需要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其次,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消极的“三不”主义,即不复议不诉讼不搬迁;
最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先生的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违法强拆。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应当按照王先生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在违法强拆案件中,根据公平补偿原则,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不能低于依法征收可以获得的补偿的数额。具体包括房屋价值的赔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赔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等。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格。搬迁、临时安置的赔偿即按照正常的征收程序,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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