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有哪些?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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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货币、房屋产权调换、签约搬迁、工料等补助,具体有哪些,有什么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1、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原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

2、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含车库、仓库、地下室等)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助:

1、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为保障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系数)计算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内结清差价。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超出0-20平方米内制定优惠补差标准。超出20平方米以上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评估单价予以补差。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50%补差。

2、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5%补助后实行产权调换。

3、签约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签约奖励不得高于2万元。

4、搬迁奖励: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搬迁奖励不得高于3万元。

5、对无证自建房屋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按照不高于下列标准给予工料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在方案中制定。
奖励:不超过工料补助的1倍。对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6、对完全居住于无证自建房屋,房屋使用人户籍位于该无证自建房,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安置公房,保障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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