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之优先购买权是否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案例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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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民终1025号】,陈卫、许广文、李卫平因与向阳、贵州汉世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判决认定向阳与汉世公司的《矿山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继而认定陈卫、许广文、李卫平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二审贵州高院认为:
(一)、“当事人针对公司的股权主张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导致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系选择适用和推定适用的任意性规范,即便是强制性规范,也属于强制性规定中的赋权性规定,非禁止性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导致优先购买权丧失。
(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具有不确定性,如果认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当事人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双方则须重新缔结合同,这明显违反商事经济、效率的原则。
(三)、基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处分行为无效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必然导致股权变动。
故,一审判决认定《矿山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认定陈卫、许广文、李卫平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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