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之无效案例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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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春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环境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氏
集团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132号。周氏集团、上海环境置业公司、春澜公司签订《合作与股权转让协议》,周氏集团与春澜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前述协议的从协议。周氏集团诉请春澜公司返还股权。
法院认为:周氏集团与春澜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具有股权质押性质的保证合同。现《合作与股权转让协议》被确定为无效,作为该协议的从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亦为无效。现周氏集团要求春澜公司返某公司90%的股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总结一下,就是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另外,从通常的担保交易来看,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合作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从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自然也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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