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款本金和违约金的支付顺序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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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民终199号,大同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根据本案欠款的性质(股权转让款),在大同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伟业公司)所付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及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认定先冲抵其所欠本金,再冲抵违约金,故截止2012年6月12日,中建伟业公司还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欠款金额为元,并应向李某、张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先冲抵本金,对受让一方来说,冲抵的本金不用再计算违约金,而双方是股权交易,目的是股权受让,先冲抵股权转让款本金,也符合交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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