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纠纷之借用身份信息设立公司案例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2019)苏01民终4491号,束某诉熊某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法院认为:

束某诉称本人未在金鹏公司的工商资料中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文件上签名,且经司法鉴定确实不为束某红的笔迹,但束某参加金鹏公司首次股东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参加经营活动。因此应当认定束某对李某借用其身份证注册公司知晓,应认定束某有成为金鹏公司股东的意思,并实际登记公示。束某应当确认为金鹏公司股东。
冒用的话,束某应不知情,本案中的情况是经过束某同意,属于借用身份设立公司,明知他人借用自己的身份证件注册公司、设出资账户,并实际出任公司活动的,不属于“被冒名股东”的情形。

尤其是,本案中的束某因为在金鹏公司出资未实缴纳,被债权人追责,束某抗辩自己是被冒名股东,不应担责,但被法院驳回。可谓,出借身份证设立公司有债务风险,特定情况下要担责。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