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纠纷之借用身份信息设立公司案例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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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4491号,束某诉熊某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法院认为:
束某诉称本人未在金鹏公司的工商资料中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文件上签名,且经司法鉴定确实不为束某红的笔迹,但束某参加金鹏公司首次股东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参加经营活动。因此应当认定束某对李某借用其身份证注册公司知晓,应认定束某有成为金鹏公司股东的意思,并实际登记公示。束某应当确认为金鹏公司股东。
冒用的话,束某应不知情,本案中的情况是经过束某同意,属于借用身份设立公司,明知他人借用自己的身份证件注册公司、设出资账户,并实际出任公司活动的,不属于“被冒名股东”的情形。
尤其是,本案中的束某因为在金鹏公司出资未实缴纳,被债权人追责,束某抗辩自己是被冒名股东,不应担责,但被法院驳回。可谓,出借身份证设立公司有债务风险,特定情况下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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