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之代持协议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A公司现有股东三人:林某1、林某2、林某3,其中林某1持有51%的股权,案外人林某2、林某3各持有24%、25%的股权。之前,林某1向沈某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沈某合股投资A公司5%股份款50万元”。沈某以收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林某1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要求确认沈某是隐名在林某1名下的A公司持股5%的股东。
法院认为:“沈某提供收条来印证其主张,但该收条仅可证明沈某向林某1交付了5%股权款,并无内容印证沈某、林某1之间存在着代持股权的意思表示,故对沈某关于其与林某1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其为隐名在林某1名下的股东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本案中,沈某败诉,除了股权代持的意识表示不明外,股东资格的确认也需要林某2、林某3的认可。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