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债务承担案例之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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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王某成立实业公司且为该公司唯一的股东,由其丈夫张某负责经营。2019年,王某将所持实业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随后,张某与王某离婚。2020年,钢材公司以王某、张某经营一人公司期间欠下货款352万元为由,诉请实业公司、张某及王某连带清偿。
法院认为:
本案中,实业公司是一人公司,王某在涉案期间系实业公司股东,其未能证明在涉案交易期间实业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同时,涉案债务发生于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实业公司支付钢材公司货款,张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句话,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原股东包括未登记为股东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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