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之公证通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案例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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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 01 民终 3129 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以公证的方式向转让方发出《通知》,催告其于三日内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否则《股权转让协议》即刻解除,并要求立即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对此,法院认为:
(一)、在该《通知》中将三日内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作为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不能成立。
(二)、该通知仅为单方意思表示,并不是双方商议的结果,并不能视为双方对股权变更事宜已达成补充协议,该时间限定仅应当理解为其对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催告,而非合同约定解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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