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偷手机被父亲殴打身亡 过失致人死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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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男孩偷手机被父亲殴打身亡】孩子犯了错,作为父母,应当通过语言的方式去教育,而不是通过暴力的手段,近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辖区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12岁的男孩因入室盗窃手机,其父亲对男孩进行了两小时的抽打,不幸的是,男孩被父亲抽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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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凌晨2点左右,清河分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有一名12岁的男孩被人打伤入院急救,现在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接警之后,当地警方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对现场进行勘察并走访调查,很快便查明了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安强与受害人小安是父子关系,11月1日晚上10点左右,安强因儿子之前入室盗窃手机一事非常生气,在家中对儿子进行教育,使用电源线和跳绳对儿子长时间抽打。


小安被安强持续抽打两小时之后出现口渴、身体疼痛、休克等不适症状,当即安强便把儿子送往了清河林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不幸的是,小安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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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于警方的压力,安强到清河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并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小安在10月15号晚上进入一家手机店偷走了4部手机,10月27号晚上,小安的继母发现孩子在屋里摆弄手机,觉得很可疑,次日就带着孩子去学校找老师,小安承认是自己偷来的,小安的继母便把这件事情跟小安的父亲安强说了说。


安强听闻此事之后非常生气,之前儿子还曾偷过家里的钱,于是安强就买了车票从外地赶回了清河林业局,10月31号,安强回到了家,小安因为害怕爸爸便跑到了爷爷家躲避,11月2号,安强把儿子接回家,用电源线和跳绳抽打孩子,在抽打的过程中电源线打折了,后来安强又拿起了扫把杆,结果扫把杆也被打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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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的身体在被抽打的过程中出现不适,安强及妻子立刻将他送往了医院,但不幸的是,儿子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医生的检查,小安的外伤主要集中在后背和手部,具体死亡原因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中,目前犯罪嫌疑人安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已经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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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偷手机就证明教育的缺失了,结果继续用最失败的方法教育孩子导致孩子死亡,悲哀,子不教父之过,孩子犯错父亲只是殴打逼问最终酿成惨案,平时的家庭教育可见一斑。唉


B:都是从小孩子过来的,谁没碰到过小偷小摸的小朋友,那些人有几个不知道偷东西不对?正常人偷东西的大多是出于好奇或者抵制不了诱惑耽于享受,引起家长注意什么的绝对是少数(老鼠儿子会打洞的另算)


C:孩子十二岁了偷东西最应该谴责的是父母,孩子固然做错,但父母责任更大,在教育孩子时候更应该反省自己长期存在的错误教育!孩子是一面镜子,做的任何事情其实都是和父母脱不了干系!


D:这是悲剧啊。父亲知道儿子偷手机时心里的恨儿子不争气,打死儿子后心里的悔恨,作为父亲,这辈子心里都会受折磨


E:多大的仇怨,让你殴打一个孩子两小时?其实就是能力不行,在孩子身上撒泄情绪,野蛮,自己把自己孩子打死了,是人吗!家长无证上岗太可怕了。结婚登记时应该做育儿培训。


法律延伸阅读: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对于家长殴打体罚子女等家庭成员造成其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涉及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准确区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都可以表现为伤害行为致人死亡,虐待罪的客观方面也包含在肉体上虐待、摧残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实践中,应当细致考察客观行为的特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被告人主观意图,准确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动机、对象、后果等方面的特殊性,力求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1、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同间接故意杀人有时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轻信避免,还是抱着放任的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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