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不能以没有决策权、控制权而免责!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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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如果仅是没有决策权、控制权,但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或者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支持,且对非法吸收的资金行为主观上是明知的,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量刑需要按其在非法吸收资金的犯罪活动中发挥实际作用来确定。

例如:挂名法定代表人参加公司客户的答谢会、和公司的高管人员一起带客户参观项目,公司内部的一些经营大会和培训会也参加。

只要参加了这些活动,挂名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按照参与的实际作用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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