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间谍施正屏在大陆被判4年 间谍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台湾间谍施正屏在大陆被判4年】11月2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施正屏间谍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施正屏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充分保障了施正屏的各项诉讼权利。
借学者身份靠近大陆智库刺探情报
1960年出生的施正屏早年在美国留学,曾在台北驻美国文化代表处任职,2005年,在老师的推荐下,他担任台“国安局”掩护机构欧亚基金会“两岸农业政策研究小组”组长,并跟台“国安局”制内间谍周胜裕(化名周德益)建立联系。周胜裕要求施正屏到大陆要向他报备,帮他收集一些情报,并只能向他一个人报告。由于自己的父亲曾被台湾情报部门迫害过,施正屏一直心怀恐惧。
2010年,施正屏在参加大陆某科技研究院学术活动时,曾在酒店将活动文件资料全数拍摄交给台情报部门。从此,每次施正屏在大陆拿到周胜裕认为重要的资料,周胜裕都会迫不及待约见面,“大概两到三天之内一定会见,一般通过优盘把东西给他。”施正屏说。施正屏先后30多次入境参加我国有关单位举办的两岸研讨会议,并对活动资料、人员名单进行拍摄,对与会人员重要发言进行记录,并借参会之机结识大陆人士,返台后交给周胜裕。而周胜裕则会根据这些资料的重要性给施正屏付费,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由于手头拮据,施正屏还主动为台湾“国安局”写报告。除了自己搜集情报,施正屏还给周胜裕“区域经济与人力资源发展协会”秘书的掩护身份,以便于接待大陆高级智库,甚至还将周胜裕引荐给大陆某部委驻台办事处开会交流。
国家安全机关介绍,从2005年到2018年,施正屏以台湾学者身份到大陆刺探情报,内容涉及政治、经济、两岸关系、政策法规等多个领域,通过公开套取、打探刺探、金钱收买、物质引诱等手段获取“一带一路”、亚太战略等方面的数据和内容。
法律延伸阅读:间谍罪的认定标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对于国家安全的需求比其他国家有更加迫切的需求,那么这样一个关乎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我国将维护国家安全摆在首位,来巩固国家的政权。间谍是我们不陌生的一个字眼,比如说最近才出的许多外国大片都或多或少会涉及到间谍,间谍是一种侦查手段当然如果对于本国那就是一种犯罪。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间谍罪呢?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其主要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所谓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职人员,人民群众,商业组织等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续(如挑选、登记、专门训练等),或者在非常情况下虽未按常规正式加入,但事实上已作为该间谍组织的成员进行活动。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在实践中,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确认。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行为人受间谍组织(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接受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任务的行为,便满足了间谍罪的构成且既遂的要件。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接受的任务或完成程度,对间谍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响。而且,这种行为不需要行为人一定具有间谍的身份,即行为人有否参加间谍组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它是指为军事侵略我国国家的敌国提供攸关我国安全的重大车班设施、建设项目、城市等目标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在战时为交战敌对国或敌方用画图、文字、使用信号、标记等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我方目标。这里所谓的敌人,不是指国内暗藏的个别敌对分子,而是指军事侵略我国的敌国和武装力量。这种行为不以行为人是否参加间谍组织或是否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就构成间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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