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0-11-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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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将自己的摊位租给小李经营,但是几年下来,两人因摊位租赁费问题发生了争议。后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找他们做调解工作,在调解员的极力撮合下,老刘和小李达成了调解协议,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但是回家后,老刘和老伴一合计,觉得调解结果不合算,认为调解员偏袒了小李。于是,老刘就找到县政府,要求对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进行行政复议。县政府工作人员拒绝了老刘的申请。

【法官提示】

前面说过,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仍有几类行政决定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一、国家行为,比如与国防、外交、军事等有关的行政决定;二、内部人事关系处理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对民事纠纷的调处行为,包括对民事纠纷的仲裁或者调解。老刘提起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就属于以下第三类。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调解员偏袒对方的,可以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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