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可任性!逾期提供证据,被法院罚款50000元!
2019年1月,甲公司在外地法院提起诉讼,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和《采购订单》,认为双方约定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应由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
甲公司认可乙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同意按照约定管辖处理。后外地某法院裁定就将案件移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
在宜兴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未提供《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以及其他协议。一审判决后,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二审中,乙公司提交了其与甲公司签订的《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和《供货保证协议》,协议中就双方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有详细约定,证明乙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是甲公司违约在先。
无锡中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乙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供证据,导致一审判决未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对乙公司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无锡中院依法作出对乙公司罚款5万元的决定。
为什么法院会对乙公司作出处罚?
法官给您详细说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首先,乙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和《供货保证协议》涉及双方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诸多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但乙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而在二审中才提供,且该证据亦非一审判决后形成的新证据,明显属于逾期提供证据;
其次,乙公司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曾向外地法院提交《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作为约定管辖的依据,那么在案件一审审理中,乙公司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提供《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和《供货保证协议》,以便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但是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存在重大过失;
最后,由于乙公司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导致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导致一审判决被撤销、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既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诉累,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法官提醒
01、诉讼参与人应当敬畏法律,遵守诉讼程序的规范性要求
诉讼程序具有规范性、严肃性,任何诉讼参加人都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不当行使诉讼权利、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后果和责任:一方面,自己的利益会受损,例如逾期提供证据的,会导致相应证据丧失证据效力,无法证明当事人拟证明的事实;另一方面,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轻则训诫、罚款,重则拘留,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
02、诉讼参与人应当积极应诉,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任何一起司法案件都是事关案件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事,人民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审理都需要以事实为依据,这个事实是指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所以,这就需要诉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进行举证,尽可能地将事实原貌通过证据的方式予以证明,便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案件。
03、诉讼参与人应当强化证据意识,充分认识证据的重要性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对于一个司法案件的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首先要有留下证据的意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尽可能采取书面合同、银行转账等“有痕”方式留下证据;其次要有保管证据的意识,对于一些重要证据要妥善保存,尤其是企业对于重要的合同文本等书证应当要有专门的管理制度;最后要有及时提供证据的意识,发生诉讼后,并非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就万事大吉了,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了解和掌握会强于代理人,这就需要当事人及时、全面地提供证据,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这样才能给案件的高效、及时处理打下基础。拓展链接
早在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在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并经过十几年的审判实践的检验,最终被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所肯定,正式吸收到法律之中。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了经过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司法解释的第二条就强调了“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所以在我国,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都是有限制的,并非随时可以提交。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公平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诉讼突袭,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对方的利益,也有利于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法院重复劳动,实现集中审理,防止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也是举证时限制度发挥其价值功能的关键。当事人没有遵守举证时限的要求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是举证时限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发生证据失权后果,即不采纳该证据,但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应当采纳但要训诫、罚款。
③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均不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人民法院均应采纳但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④无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基于什么程度的主观过错,均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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