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眼病患者的权益维护
患者享有哪些职业病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职业性眼病患者依法享有下列待遇:
(1)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性眼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已确诊的职业性眼病病人,应当调离接触有害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性眼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性眼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观察对象”进行诊断,在其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性眼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性眼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性眼病病人。
(2)职业性眼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确诊后如何获得职业病待遇
劳动者一旦被诊断、鉴定为职业性眼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病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患职业性眼病后,一般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患职业性眼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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