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官方回应"代持炒房",对于代持炒房有哪些风险?
【深圳官方回应"代持炒房"】11月25日,深圳华润城润玺一期如期开卖。“买到房相当于中500万”、“万人抢房”、“众筹打新”等成为人们热议话题。据华润城官方信息,润玺一期推售1171套房源,共有9690批购房者符合选房资格,中签率约为12%。按选房规则,入选购房者将在11月25-26日分批选房。多名购房者在选房现场向记者表示,名额珍贵,会优先选择大面积的房源。由于润玺一期与周边二手房存在价差空间,不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选择借名买房。针对这起事件,新华社也发表时评点名批评。时评称这种打新套利的现象,与“房住不炒”理念背道而驰。时评也呼吁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税制度。
网友热评:
1. 代持炒房的就该毫不留情的打击,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就该优先卖给无房户。
2. 代持炒房的关键并不是代持,而是炒房。
3. 深圳的房价普通打工人是一辈子都买不起的,别问我怎么知道的。
4. 举全国之力发展深圳,希望房子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落到实处。
5. 家庭年收入买不起深圳两平米,生而为人我很抱歉,还是去三四线城市。
今日学法:对于代持炒房有哪些风险?
代持方与出资方都有风险。
从实际支付房款的买房人角度来看,需要担心的主要是代持方的个人资产能力。
房产是否会有被代持人出让的可能,毕竟代持人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可以无须经真实产权人同意,自行抵押、出售该房产,而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会去查实是否存在房产代持的情况。此外还有隐形共有权人,如代持人已婚,其配偶也会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即便有协约在前,但要处理起来同样十分麻烦。
而当代持人本身有较多债务且不能清偿时,其代持的房产也极有可能被查封、冻结,最终被拍卖,这时的实际产权人或面临钱房两空局面。
深圳市人民法院之前判决了一项关于代持买房的案件。
2011年,某出资人看中深圳某一高端盘,当年的房款总价已达1389万元,但考虑到自己及家人已无购房名额,便借其侄子名义购买,双方签订《房产委托代持协议》。随后又以其侄子名义签订买卖合同、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出资人作为贷款保证人对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期间,物业所有款项均为出资人支付,交房后,出资人也搬入居住。
2019年,侄子因民间借贷纠纷欠款1000余万元被诉,其名下的代持物业紧接被查封。
随后,已入住的实际产权人前后向法院多次起诉,均被驳回。
在法院的驳回理由中,明确表示《房产委托代持协议》仅在合同相对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应,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同时判定出资人为规避政策购买房产,不愿遵守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应当要预见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承担。
于是,该位实际产权人只能眼看着自己一千多万元的物业被拍卖,无能为力。
该风险同样出现在合伙买房中,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实行登记制,房屋共有人的信息,必须全部体现在房产证上,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该房屋就是这个人的私有财产,并不是共有。即使共同出资人在购买前签订了有关协议,但协议内相关的约束条件,以及如何分配,都或多或少存在疏漏,到履行协议时可能存在纠纷。
也就是说房产证上产权人的个人债务情况是这场组队游戏中的关键点所在。
而从代持方来看,同样存在风险。
其中主要便是出资方资金出现问题,贷款跟不上,最后代持方可能会替买方背上银行贷款债务风险。一般而言,对于代持方来讲,尽量帮可全款买房的买家代持,这样便能最大程度规避相关方面的问题,对于一些要做信用贷、高评高贷的买家则最好敬而远之。
代持本身严格来讲是一种欺骗规则的行为,违背物权法立法目的,扰乱交易秩序。同时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势必挤占第三人的合法资源,炒高房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现象存在普遍,便也成了“存在即合理”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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